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若干规定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800元/月。各县(市)职工个人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个人账户应保留6个月缴存额。
(三)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

三、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12个月内有效。同时,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四、提取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可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
五、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提职工(含未遂)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将该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四平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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