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二套房满足条件最低首付降至20%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情况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于2015年10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相关负责人围绕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和年限等方面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二套房最低首付由30%降至20%
《意见》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威海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是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随着不少家庭开始购置改善性的二套住房,满足一定条件的二套房,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由30%降至20%。《意见》规定,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
在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方面,《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记者了解到,《意见》出台之前,夫妻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金额为50万元。
此外,为提高办事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以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而是以每月缴纳的基数进行核算,我市将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进行核定。在贷款期限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缴存职工可实现异地购房
公积金异地贷款困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职工,住建部等三部委曾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如今,我市的相关细则已经出台:省内职工不论户籍所在地,在威海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省外职工有威海户籍,在威海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意见》规定,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论户籍属地,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或就业地居住证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贷款条件与本地职工相同。除此以外,在山东省外城市工作、缴存公积金的威海本地户籍职工,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有住房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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