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购房提取公积金有时间规定?
6月17日讯:我2014年全额付款买下一套住房,当年11月办理了产权证,此前一直没有去提取住房公积金。最近我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提取公积金的事,对方说我已超过一年期限,不能提取。请问这种规定有何依据?
记者反馈: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另外,2013年起执行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以上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相关政策的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5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而早在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就曾出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事实上,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出台了推进异地贷款互认政策。今年2月,武汉、长沙、南昌、合肥4个省会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文件约定,4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另外,湖南、湖北、甘肃、山东表示将在省内推行异地互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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