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如何办理?
4月20日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宁夏银行利民支行、建行东城支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组合贷款业务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额度:
据介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最高贷款额度确定为: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75%。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核定为: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55万元;夫妻双方均在银川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70万元(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同时,贷款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异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执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订。
受托银行应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手续: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手续。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房价的75%。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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