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 号),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这个政策有什么新的惠企惠民内容,针对广大企业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范围包括哪些险种?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2、社会保险费延长减免的对象有哪些?延长期限分别执行到什么时间?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经办流程不变。
3、参保单位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新的延长政策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我市有关企业划型规定。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申请方式不变。
5、有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么?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年限视为自愿缓缴。
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缴费有几个问题,我还是有点不清楚。
6、如果我参保在湖州市本级,想主动申请缓缴,该怎么办?
湖州市本级参保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可就近到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金盖山路66号市民中心3号人力资源大厅或凤凰路579号二楼市社保中心大厅办理缓缴手续。
7、缓缴的社保费用补缴有时间规定么?
对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不论是视为自愿缓缴还是主动申请缓缴的,都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2022年1月1日后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统一核销已核定但仍未补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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