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答: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经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无需企业申请和审批。
二、企业已经缴纳了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应减免费款的退还?
答: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符合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条件的企业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
答:需要申报。参保单位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据实办理企业增减员等企业信息变更,依法进行基数核定申报,并按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
四、2月份社保费没有申报是否需要申报?
答:需要申报。按照《关于暂缓缴纳企业社保费的温馨提醒》,对未办理2月份社保费申报的企业,在3月份仍需按照社保部门重新核定传递的社保计划办理2月份申报、缴费业务。
五、如果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职工个人缴费记录是否会中断,影响个人权益?
答:不影响。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因此,在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缴费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七、工伤保险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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