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2016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部分险种缴费比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44号)、《关于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7号)和《关于明确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部分险种缴费费率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 112号)的要求,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月平均工资4417元。按此确定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50元,上限为13251元。
(二)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15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2650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3251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15年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1202元,月平均工资1767元。按此确定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60元,上限5301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2650元或2209元申报缴费基数。
(六)2016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451元。在职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44.81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22.5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退休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00.3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178.04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2.26元。
(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1.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2.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3.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二、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6年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数差额补退。对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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