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低保申请条件
很多市民在办理低保时,对于需要满足的条件并不是很清楚,经常会问:申请杭州低保需要哪些条件?杭州低保怎么办理?小编介绍,杭州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符合统一、规范的要求,除城乡标准可以不同外,同一辖区内同一类型的对象不得实行多重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当同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参加政府推行的各类社会保障所获得的收入,但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的各项收入;
(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残联机构发给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高温清凉补助费;
(八)因住房拆迁,被拆迁人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按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前6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保障金。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按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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