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青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发生变化或本人户籍跨街道(镇)发生迁移的,须重新按规定申请,享受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从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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