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保转社保
宁波农保转社保
小编介绍,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原新农保已于2010年统一并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规定,宁波农保转社保相关政策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各县(市)可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享受人数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定额补助。
三、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9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市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各地要加快推进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并轨,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基金合并、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并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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