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小编介绍,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针对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而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单位1987年7月或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且缴清了统筹费的,且1994年1月时职工仍属在职职工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军人的军龄也视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并参保缴费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亦视为缴费年限。
相关问答
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仍依据冀劳社[2008]30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
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问: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什么?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为,国有企业单位自1986年开始;集体企业单位自1993年开始;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外资、私营等其它企业,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从2008年5月开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规定缴费起始时间前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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