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有妙招 想“休掉”险企全靠技术
6月3日讯:网友“求助”
“我去年买的XX保险公司的分红型养老年金险,当时没仔细研究,现在发觉按照合同上的领取额,比银行利息低。我想解除这份合同,保险公司会同意吗?”
“本人2011年9月购买XX保险公司的两全险,每月交300多元,至今已交近两万元。因某些缘故,最近我提出退保,但客服说只退7000多元,这不是逼我只有继续把钱交下去嘛。我强烈希望解除合同,请高人指点怎么操作。”
“去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家人为我买了一份医疗险,我前两天才得知此事,压根不想要这份保单,我该如何解除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把家人交了一年的保费拿回来?”
近年来,保险加速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因各种原由导致投保人与险企“分手”的现象也是频频发生。一如上述三位网友,各有苦衷,都“憋着劲”欲与保险公司“分道扬镳”,为此发帖求助怎样通过解除合同,把险企给“休了”。
两种形式
平心而论,从“理论层面”来说,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投保人享有依据个人意愿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权利。不过,从“技术层面”来说,事情并不简单,原因在于,尽管解除保险合同有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但无论投保人使用哪一种,都须遵循一个前提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所谓意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的情况时,可随时将合同注销。这种形式的前提条件很明了,即投保人和险企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只有达成条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所谓法定解除,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可谓法律赋予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签定合同后,一旦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认为已无必要履行合同,就可将之解除。
但须注意,该条法规也设置了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中,“本法另有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参见一则事例: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虽然原车主购买的车险未到期,但他想另行投保车险,遂向险企提出解除合同,被告知原车主当时曾享受优惠价格,保险公司遂与之在合同里约定“中途不得退保。”由此,宋先生只能等这份两年期的合同期满,才可另投其他险企怀抱。
难以“如愿”
瞧,虽然法律赋予了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真正操作,就成了“技术活”。回头看上述三位网友的描述,恐怕他们都无法“完全”实现意愿。
其中,第一位网友仅因投保时未“仔细研究”条款而欲解除合同,无论对照意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形式,显然都不成理由。而第二位网友,出于个人原由想退保并非不可,但若因不满退回的保费如此少而“强烈要求”解除合同,就属无稽之谈,建议先厘清保单的“现金价值”概念及其与退保之间的关系,再看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
至于第三位网友,虽有可能符合法定解除形式,但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这里仍有两个限制:一是当保险责任开始后,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后,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费,投保人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要求险企退还。由此,该网友要想达成愿望,关键得看其是否确属被家人瞒着买的保险,此事尚需调查核实,且要看合同中有无设置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如代他人购买保险等情况的相应处理条款。而哪怕可以解除合同,可能也无法全额拿回已交保费。
种种不成功的解除合同事例提醒投保人,无论购买哪类险种,都应按照实际需求“度身”选择合适的产品,而且出手前务必做好必要的“功课”,掌握一些基础知识,切莫中途拍拍脑袋就想解除与险企之间的合同关系,毕竟这门“技术活儿”,可不那么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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