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消费保险 也要睁大眼睛
保险是金融工具,也是“消费品”。随着百姓保险意识与理财意识的提升,保险在生活中的影子已处处可见。与此同时,各种保险的“消费误区”也逐渐增多。日前,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十大保险消费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消费保险,也要睁大眼睛。
购买“地下保单”存在诸多风险
案例:市民苏女士问,有第三方理财机构向她推荐境外保险,说是费用低、收益高,听起来还挺让人心动的,不知道有没有风险?
提醒:非正规渠道购买的境外保单,也叫“地下保单”。购买地下保单看似享有高收益,实际上存在高风险。一是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万一发生纠纷,消费者只能赴境外进行维权、诉讼;二是后续服务不便,消费者办理续期缴费、保单保全、理赔申请等事宜都必须赴境外;三是良莠难分,消费者极有可能被一些非法营销人员误导,更有可能买到假保单,导致自身利益严重受损。
在银行营业网点销售的保险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
案例:2013年陈先生到市区某银行柜面办理储蓄业务,通过宣传单和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感觉保险比储蓄会有更好的收益,遂以5万元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两全产品,一年后因为分红达不到预期要求退保。因陈先生属于中途退保,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退还现金42000元。
提醒:在银行营业网点销售的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其他理财产品不同,虽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仍属于保险产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着重关注它的保障功能,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单纯的理财产品进行简单、片面地比较,更不能把它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
电话回访必须认真对待
案例:2011年蔡先生通过朋友推荐购买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后来发现实际收益与当时业务员的承诺相差很大,遂以业务员销售误导为由要求全额退还保费。但从公司提供的新契约电话回访录音及保单回执等相关证据来看,客户对于合同条款及保单收益都回答“清楚”、“了解”,所以无法认定销售误导。
提醒: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保险公司必须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消费者在接到回访电话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对保险条款、保障范围等有疑义的,请务必在电话中向工作人员说明,后续保险公司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解释。否则,如果日后发生保险纠纷,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车辆“全险”并不存在
案例:市民纪先生的车辆在路边停放时被其他车子撞坏,因为肇事车已经逃离现场,路口也没有监控,所以无法核实肇事人身份,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只能以“无法找到第三者”赔偿纪先生车损金额的70%。纪先生不免叫屈:“当时业务员说好我保的是全险,怎么没有全赔啊?”
提醒:很多消费者在办理车辆保险时,都时不时地会接触到“全险”这个词,认为只要办理了“全险”,车辆发生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偿。实际上“全险”的说法不准确。一个保险公司关于汽车保险的险种多达几十项甚至上百项,全保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投保多少险种,总还会有无法理赔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投保车辆保险时,一是要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险种,二是要看清看懂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都会以加粗或加黑的字体标注),不能迷信所谓的“全险”。
不及时缴纳保费可能造成损失
案例:戴女士在2004年7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缴费3500元,共需要缴20年,到2013年缴费时超出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公司要求戴女士重新体检。最后戴女士被检测出患有高血压和尿道感染,无法续保。
提醒:人身保险期交型的险种每年都会有一个固定的缴费日期。消费者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可以享有60天的宽限期。可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将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也就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不负责理赔或保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应该做好保单的管理工作,每年及时缴纳保险费,保证保单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故意隐瞒将导致出险拒赔
案例:李女士在2013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14年因患克罗恩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在2006-2013年间多次住院,医院诊断显示有克罗恩病症状,而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曾就相关疾病及症状对投保人做出过书面询问,但投保人没有告知,存在故意隐瞒既往病史的情况,导致理赔纠纷。
提醒:如实告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法律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全部如实告知保险人,在健康保险、重疾保险等保障型险种中最为常见。消费者务在购买保险特别是购买一些人身保障型险种时,应当如实回答投保单所列问询事宜,让保险公司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故意隐瞒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提前购买车险再修车索赔仍要计算出险次数
案例:刘女士提前购买了下一年车险,并在购买后几天撞车了。她原本以为已经无法影响到下一年保费了,但没想到本次理赔记录仍被计入到了新的投保周期上。也就意味着提前购买的新保单还没开始生效,就有了一次理赔记录在案了。
提醒:看似先投保再索赔是占了一年的便宜,但其实出险次数是以投保日期作为结算时间段的,是从每年最新一次的投保成功后开始计算的。因此,投保下一年车险后发生的理赔记录将会影响到后年的保费。
拒绝保险电话营销可登记禁拨
案例:吴先生名下有一辆车子,每当保单快到期时,几乎每天都要接到几个保险公司的营销电话,不胜其扰又没什么好办法。
提醒: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行为,减少保险营销电话对消费者造成的滋扰,从2014年7月8日开始,浙江省内消费者可以登录浙江省保险业务电话营销禁拨平台,在登记个人手机号码后,自由选择需要被禁拨的保险公司。消费者在成功登记信息7个工作日后,在禁拨期限内(六个月、一年、五年)将不会接到被禁拨保险公司拨打的营销电话。
车险直赔第三者是有条件的
案例:2015年1月马先生驾车被撞,责任方当时说得好好的,等马先生车子修好后就先把修理费赔给他。但马先生修好车子后,责任方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找借口,马先生去找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要求公司直接把修理费打给自己却遭到拒绝。
提醒:在没有合法的授权手续或证明之前,保险公司是无法将赔款直接赔偿给第三者的。目前,温州市区三个快赔中心均有施行轻微车损授权直赔无责方的服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可以直接到快赔中心,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由全责方保险公司直接向无责方支付赔款,既方便快捷,又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发生保险纠纷并非只有法院诉讼一条路
案例:市区的王先生因为对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核定的理赔金额不满意,要去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他先来到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最终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赔偿协议,王先生也非常顺利地拿到了自己的赔偿款。
提醒:目前温州市已有一个专门为保险消费者免费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全方位维权服务的机构温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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