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两保一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介绍
国寿两保一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广大特困群体编织了一张社会民生保障网,切实发挥金融保险扶贫济困的救助作用。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该产品保障责任的相关知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该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两保一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有哪些?国寿两保一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具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注意,伤残等级鉴定是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评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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