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常识
一 意外伤害
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责任是由于意外伤害所致被保险人的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结束,因此必须先了解意外伤害的内涵。
(一)意外
意外是指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伤害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或伤害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突然出现,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和突然这三要素,此三要素缺一不可。
1.非本意。
非本意指意外事件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的。如汽车发生事故。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也可以防范,但基于法律或职业道德不能躲避。如银行职工面与持刀抢钱的歹徒搏斗受伤,仍属于意外伤害。
2.外来的。
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所引起的。如运动中的损伤,食物中毒等。
3.突然的。
指事件的发生来不及预防,即事件因果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例如爆炸,飞机失
事,空中坠落物等。但职业病不属于意外事件。有些事件造成的结果不一定立即显示,即由于伤害继发症所致,而损伤是外来剧烈因素所造成的,亦可称为意外事件。例如:发生坠落以致出现内出血,后来因内伤致死也可作为意外事件。因此,除了保险期限外,还有责任期限的概念。
(二)伤害
伤害是人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要素构成。
1.致害物
(1)器械的伤害。各种器械,包括钝器,武器,坠落物,机器,运输工具,劳动工具,建筑物等。
(2)自然伤害。是指自然环境中的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和日光辐射以及暴风暴雨,洪水等对人体的伤害。
(3)化学伤害。是指各种形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如硫酸,硝酸,瓦斯,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等。
(4)生物伤害。被人袭击;野兽,家畜,花粉,螨虫等生物对人体的伤害。
(5)精神方面的伤害。指由于惊吓,外界强烈的精神刺激而引起的伤害。
2.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是侵害的客体,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侵害的对象只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生理伤害),而不是权益上的侵害。
3.侵害事实
侵害事实实质被保险人身体与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并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侵害的方式共有15种:碰撞,撞击,坠落,跌到,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倾覆。
(三)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河伤害两个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在实际操作中可用以下步骤判别某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判断意外伤害的的步骤:是否存在外来因素 (N:不构成)→侵害对象是否是被保险人的身体 (N:不构成)→是否发生侵害的客观事实(N:不构成)→是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Y:不构成)→被保险人能否预见 (N:构成)→是否因疏忽未预见 (Y:构成)→技术上能否采取措施 (N:构成)→是否因法律或职责规定不能躲避 (Y:构成)→是否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抢救他人生命甘愿冒险 (Y:构成,N: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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