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
参与条件:1.参加城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学、特殊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含大专)的学生和儿童;城市户籍、未满18周岁以下的儿童、未成年人,以及在城市登记的父母、其他地方的学校(不包括外国、香港、澳门地区学校)学生(统称为儿童)。
费用支付:
<P>1、中小学生和儿童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支付,财政补助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2。对持有《苏州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补助金领取证明》、《苏州市人民生活保障领取证明》、《苏州市三无障碍救济证明》、《苏州市农村五保户》的被 保险学生“扶养证”,父母无工作单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父母持有“苏州市特殊贫困工人救济证”的学生,其家属或个人免交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补贴。享受待遇:
一、门诊待遇
1.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以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结付。
2.划卡结付时,参保学生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学生,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1.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万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2.重症精神病患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参保学生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每一结算年度的医疗费用限额不重复计算,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三、住院待遇
被保险学生在指定医院按照医疗保险结算支付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年度费用累计情况分期支付,并采用限定年度医疗费用的方法确定起付金额,超过起始付款标准。1.参保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段:2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3.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