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客服热线: 952126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请诬稀
1.6K
前言: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

近年来,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学生与学校纠纷日益增多。此外,学生伤害纠纷也越来越复杂,索赔也越来越复杂。数额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不是《民法通则》的监护人的责任。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首先,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其次,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监护权的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再者,监护权从产生的方式来划分,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而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学校不属于未成年学生法定、指定和委托监护人的范畴。最后,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 THE END -
字数:813
来源: 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i无忧2.0
常见病投保宽松
5468
超级玛丽9号
同种重疾可二次赔
5018
小青龙2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320
祥瑞保2.0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4031
青云卫3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3194
完美人生2024
80岁前重疾双倍赔
3047
达尔文8号
可选重疾病种不分组多次赔
2720
大黄蜂10号(全能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
1857
小淘气2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20%
1595
康顺人生2023版
重疾最高赔3次
453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 [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