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怎么办医保?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学生经入学体检合格、办理入学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和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发文通知为准。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学生经校保健站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报销待遇,享受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同等待遇。
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到校保健站申领后,在7日内凭入院通知单、住院结算单、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学生住院,需要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和学生证、身份证的复印件至嘉善光彪学院(校基础部)保健站办理报销手续。
上海婴幼儿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本市0至18岁人群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市教委、市医疗保险局已下发“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0至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非在校在园学生则不在此范围内办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视作放弃。
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
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此外,在实施医保的启动阶段,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可由家长(或本人)在领取上述证件后凭该证件、医疗费收据和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登记缴费期
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本市引进人才子女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可由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退保手续。超出登记缴费期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还。
为提高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以学生自愿投保为原则预先投保,在新生入校报到时办理。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到预先参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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