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合肥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不仅可以报销一部分产检费用、生育费用,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补助。2013年合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产检费用报销
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0.4%,生育备案之后的产检费用是由参保职工以及单位共同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是0.8%,则生育备案之后产检可享受800元的补贴,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备案定点医院做产检时,走相关的生育保险通道,医院会在相关项目直接减免您的费用。
合肥市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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