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
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每年有15万余名少年儿童参保,累计有13474人次因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医保基金结付1718万元,受到了广大家长的欢迎。
2009年度苏州市学生医保又将新增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住院待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参保对象:凡本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工业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新生儿参保:新出生的婴儿,可由父母于申报其户口后、婴儿出生3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后,从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出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只能在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医保参保手续。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学生或少儿,由代办单位发放《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保险IC卡》,作为今后就医或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以前年度已参保的学生或少儿,原就医凭证可继续使用。定点医院: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市区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老年病医院除外)。
享受待遇:
(一)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学生或少儿凭本人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在600元以内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患有重症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者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学生或少儿,在事先到医院和社保中心办妥诊断及审批确认手续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1)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2)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或少儿发生疾病需住院,可凭就医凭证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使用《社会保险卡》划卡结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参保学生或少儿每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外地就医:参保学生或少儿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治疗(限上海、北京、南京三级以上公立医院本部)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事先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外、居外登记备案手续。办妥手续后发生的转外、居外医疗费用,以及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在境内乡镇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于本结算年度内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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