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幼儿少儿险谎报年龄不用慌
1994年,肖某在业务员的说服下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规定:凡年满16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限15年,年缴保费1240元,保额为50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
2000年,保险公司在一次客户联谊活动中,无意间发现了肖某之子的实际年龄与保单上的年龄相差一岁,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未满16岁。同时,肖某了解到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的话,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保费。
因此,肖某忧心忡忡的来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将儿子的保险继续下去。保险公司初步调查了解到,原来肖某家住农村,当地人习惯使用虚岁,而虚岁比周岁大一岁,直到投保时肖某的儿子实际年龄为15周岁,但投保单上还是写的16岁。1998年,肖某的儿子更换身份证时,才将年龄恢复回来,但是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肖某很担心保险公司会解除合同,因此来向保险公司寻求解决的办法。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首先向肖某强调了年龄真实性对保单的重要,不仅涉及保费的缴纳标准,还涉及到承保及履约。因此,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申报年龄。对于肖某的这种情况,根据保险条款中对于年龄误报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再解除合同,但是要对保单进行变更,同时重新核定保费。肖某欣然接受。
专家点评:
我国保险法对年龄的误报是有明确规定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即年龄误报超过了二年,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尽管如此,在投保时也应如实申报年龄,因为年龄误报在两年之内被发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而一般保单在两年内的现金价值非常少,投保人将受到很大损失。
即使超过两年,由于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
当然如果投保人的实缴保费多于应缴保费的,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也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所以只有如实、准备的填写投保年龄,才能对自身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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