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教育储蓄与一般的储蓄相比有一定的优势,它执行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且免征利息税,收益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它存在这样的优势,很多家长都愿意为孩子办理教育储蓄。提醒您,办理教育储蓄首先要了解教育储蓄的管理办法。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已支付保费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遵循以下规定(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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