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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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因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人物理赔偿,从而造成肇事人无责、肇事后逃逸等现象,尤其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此,亟需建立一套有效、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以保障道路通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条例》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履行了政府职责,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年《条例》在表述上进行了一些修改。
2020年9月11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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