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一位汽车车主都会接触到的,它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通保险条例》)设立的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交通强度保险”制度设计的目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得到什么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交通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强制保险适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三项赔偿项目,分别包括以下费用:
1、死亡伤残赔偿: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3、财产损失赔偿
交强险每个赔偿项目的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分为两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相应提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开始,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由原来的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强制保险不赔偿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醉酒;(3)被保险人对因盗窃、抢劫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四个原因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第三种情形在交通强制保险条例中没有依据,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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