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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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机动车辆附属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状况日益暗淡,为了减少违反合同约定的支出,拒绝参加车辆保险。目前,北唐法院受理了关联经营纠纷案件,并依法决定终止运输公司与关联业主之间的关联合同。
李某在2007年11月7日的时候做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李某经过思考决定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登记合同。合同规定李某将通过将汽车附在运输公司从事商业活动。车辆必须每年检查一次,并在运输公司的指定下进行二级保养。挂靠期间由运输公司代收代缴按政策规定应向车辆征收的规费和其他费用,挂靠期间必须按期购买各种保险,运输公司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由运输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2008年4月29日保险到期后,由于进出口货物运输量的锐减,生意惨淡的李某未参加车辆保险。
2009年1月12日,交通运输公司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与李某签订的车辆登记合同,并责令李某将车辆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并承担转让费用。
法院认为,车辆登记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的机动车的商业活动,该活动附属于另一人的姓名,并以另一人的车辆旅行许可证和旅行许可证的名义处理。运输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车辆登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未按挂靠合同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属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造成根本违约,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判决解除运输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并由李某承担过户费用。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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