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忘拉手刹挤死自己;,了解保险的相关案例
在一次特殊的交通事故中,司机蒋某下车时忘记拉手闸,被压死了。保险公司声称司机不是赔偿对象,不会支付赔偿金。住在下关的蒋某是一名重型自卸车司机,他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做全职司机。今年3月底的一个晚上,蒋某发现他的车有点故障。他把车拉回到中门五塘村,沿路修好了。修车后,姜某发动发动机,下车观察车辆的空转状态。
出乎意料的是,因为下车时忘记拉刹车,车子停在一个小坡上,蒋某下车,慢慢向前滑,动力越来越强。姜某下意识地想把车往后推,但是车太重了,他站不起来。为此,蒋某被赶到路边的栅栏边,那里没有藏身之处。最后,他被车的左前方挤到栅栏上,当场死亡。
悲伤的消息来自姜家,在亲友的帮助下完成了姜某的葬礼。自那以后,蒋家又将一家保险公司和蒋某所在单位带到下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慰藉赔偿金5万元、医疗保险赔偿金1600元。蒋某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司机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昨天上午9点,这起特殊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在下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机究竟属不属于车上人员,究竟能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被告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而蒋某属于重型自卸车司机,当然属车上人员,所以他不是保险赔付的对象。
蒋家的代理人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意见予以了反驳。机动车是被人操纵的动态物体,当驾驶员在驾驶该车时可以视为驾驶员与机动车连为一个整体,此时驾驶员属车上人员。而当驾驶员离开车辆不再控制车辆时,驾驶员的身份随即发生变化!讲到此处,该代理人引用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代理人在委托书的结尾说姜某在车里死了。事故发生时,蒋某在车外,不是车里的一员。事故发生时,蒋某没有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车辆也不在蒋某的控制之下,蒋某的身份和当时普通行人的身份是一样的。他是交通强制保险的受害者,理应得到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昨天,法官对此案没有作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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