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责任在对方,但对方不能赔偿,保险公司说,这不是他们的事。方法员给出了三个理由来确定保险公司对业主的损失负责并赔偿了25万元。
2009年12月25日,黄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沿宁洛高速公路驶向南京。他从来没有想到有一个行人上了高速,当他发现并准备避开它时,高速行驶的汽车仍然撞到了另一边。之后,车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严重受损,而该行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行人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行人不能上高速)。
在这次事故中,黄某也遭受了重大损失。虽然他没有受伤,但这辆车被修理了25万元。但是,完全负责的行人不能核实他们的身份,黄某也不能向对方索赔。黄的车已经被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最高限额在53万元以上,没有可扣除的风险。他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曾经签下的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条条款说,他们无需赔偿。这条条款如下: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在事故中无需负责,那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偿,黄某应该向事故责任人索要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辞,黄某自是无法认同,他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某的合理损失25万元。平阳法院经办法官称,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点站不住脚:
1.根据《保险法》中车辆损失险条款,投保的车子受了损伤,保险公司应该先赔付。若是车主不用承担事故责任,那可以向第三方(事故责任人)索赔。但本案中,事故责任人已经死亡,并且无法查证身份信息,即无赔偿能力,那保险公司应该付这笔钱。
2.若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投保车主撞了人,那保险公司得赔偿,别人撞了投保车辆,保险公司不用赔偿。那就是说,谨慎驾驶比不谨慎驾驶所需承担的责任更大,那显然不合理。
3.保险公司虽然按有关规定解除了合同,但不能证明已经向黄某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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