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后果?未投保交强险责任如何承担?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责任。没有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预先承担赔偿责任吗?
道路交通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质决定了道路交通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申请强制交通保险的,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规定,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其在民事赔偿上也应当具有强制性。
设立强制交通保险的目的,还表明尚未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者,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和经营者的意识、增强保险责任的角度来看,没有强制交通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经营者首先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法律规定强制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有如行政征收一样,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缴纳强制保险费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公共服务。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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