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撞人保险公司的责任
目前,基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方式相互矛盾。法官们呼吁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标准。他们还起诉保险公司。但是,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即保险公司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和无责任赔偿责任。昨日,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法官对《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尽相同,对一些“道法”案出现了互相矛盾的处理方式。有的基层法院已暂缓审理此类案件,有的基层法院则中止了此类案件的审理。
去年6月28日,司机吴开车去海角市,王建强撞车时,他正在过马路,王建强受伤了。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王对非法过马路的所有事故负责。吴没有违法情节。王建强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将吴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医疗费等。吴又反诉王,要求退还他垫付的数千元医疗费等。审理中,吴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晋江法院作出一审裁决:保险公司赔偿了王20000多元的交通事故损失。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王超过16000元,吴预支了近4000元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至今未结案。
法院认为,吴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该院认为,由于吴是在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
去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路边修车。赵某正在车下修理,黄误以为已修理完毕,便驾车驶离现场,不慎将赵某致伤。交警部门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状告黄、易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5万余元。
今年2月,双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赔偿赵2.7万余元,黄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赵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易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易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昨天对记者说,法院受理了120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由于案件处理上的争议,法院推迟审理这些案件,等待上级法院的统一标准,或等待有关部门颁布配套的法律法规。记者从另一郊县法院得知,该院已对此类案件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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