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施救费用赔偿的原则介绍,车险施救费用赔偿有哪些原则
发生保险事故后,除车辆损失和三项损失外,保险公司一般还赔偿相应的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采取适当措施救助被保险人,减少事故损失的额外费用。施救费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来控制损失的扩大。但是并非所有的施救费用或相关的费用都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用的前提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笔者总结了十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车主或保险理赔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1.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他非专业消防单位和救助保险车辆消耗的设备的合理费用和损失。
2.保险车辆脱离危险后,失去正常驾驶能力,由被保险人通过租用起重机等车辆进行抢险,并支付将危险车辆托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承担费用。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托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以适当负责。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另外,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10.车辆损失保险的救助成本是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救助成本不是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人责任保险的救助费用和第三人损失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第三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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