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除外责任怎么解析,交强险的责任
强制交通保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我们都了解的就是它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在责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我们在关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对强制交通保险责任的免责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免责责任进行分析,归纳起来只有两类。
一类是排他性赔偿责任,需要先付清后追偿。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它费用。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传统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垫付与赔偿。
一类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除外责任
强制交通保险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或者预付。(一)被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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