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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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从民国的时候寄来了一个牌匾,但没有把它卷成碎片。承运人赔偿损失后,货运公司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几天前,东部城市法院判处此案,保险公司赔偿货运公司3万元。
这是第三次听到这个案子了,原被告由代理人代表。2008年5月22日,该公司为其保险公司一年的交通和商业风险投保了所有的卡车。2009年4月24日,司机在物流仓库驾车时,不慎将三块客户托运的民国时期的牌匾碾轧损坏,最终公司赔偿货主3.6万元,但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首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只有一家纸质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司机对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没有证据,而且斑块裂纹不符合常识异议。双方都要求法院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太久,牌匾还有进一步的损坏,鉴定最终无法执行。
保险公司同时表示,免责条款中约定,货运公司运输牌匾的行为属代管货物的行为,保险公司免责。但是公司表示,他们并未看到免责条款,也未填写过投保书,对此,保险公司虽然称应该告知过江川时达公司,但拿不出证据支持。
东城法院认定,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批准后,存在因货车滚动而造成牌匾损坏的事实。法院不赞成保险公司的索赔,因为保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被告知了免责条款。对于牌匾的价值,双方分歧较小,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江川时达公司3万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江川时达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满意,中间差的六千元,公司自己承担了。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回去与公司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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