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异地承保车险有什么弊端,保险公司异地承保车险三大弊端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现在很多的公司面临着比较大的困难,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北京拓展业务。许多公司的低保险价格和不影响保险价格的过去保险事故的优惠政策也吸引了消费者。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双向选择之后,近年来,北京的外国车辆保险单数量有所增加,但预期的双赢局面并未出现。
2009年10月22日,郭先生驾车从北向南开往北京市朝阳区长营区,对河北一卡车进行了追尾。两辆车都损坏了。交通管理部门肯定郭先生负全部责任。
郭先生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视察,但是损失没有得到修复,修理店没有指定,也没有签发其他书面材料。损坏的车辆被拖到事故现场的修理店。郭先生付了将近50000元的拖车费和出租车修理费。
本来郭先生以为自己投了保,事故的花费都能够通过保险得到弥补。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室总成未达更换程度为由只同意按修复价赔偿。双方未达一致,郭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给郭先生开具保险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追尾事故受损,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虽派员至现场查验,但未出具任何受理意见。
诉讼中保险公司称曾明确告知不同意更换驾驶室总成,但未就此举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 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理算依据。勘验结果和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均表明,受 损车辆驾驶室总成确已更换。郭先生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认可的修理厂开具的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其索赔依据充分并符合约定,法院支持了郭先生的 诉讼请求。
郭先生遇到的事情并非特例,截止到2009年11月,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外省市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就达15件,同比上一年增加11件,增幅为275%。
法官梳理此类案件后发现,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流程不健全。这些保险公司支公司往往在京无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或工作人员与其在京业务量不成比例。出险后,往往需要通过保险代理人间接联系到保险人,存在被保险人报险难,保险人不能及时出现场办理定损等情况,易引发争议。
外地保险公司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规范。购买外地保单的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常在更换还是修理、赔付金额多少等问题上出现分 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针对个案返回其原注册地进行市场询价,再加上定损依据不确定,价格地域差异大,事先赔付标准不明,从而导致出现争议后通过沟通解决的 可能性降低,引发诉讼。
外国保险公司的索赔范围很长。国外车辆保险单价格低,对于运营车辆来说,可以降低运营成本,经济效益更加明显,所以购买国外车辆保险单主要是运营车辆。一旦这些车辆脱离危险,他们希望尽快修理和更换,恢复运行,减少损失。但是,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周期往往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业主往往自行修复和更换,纠纷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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