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救死扶伤造成了什么后果,被认定破坏现场
杜先生是这次事故的肇事者。他没料到会给自己制造麻烦。经过调查,交警大队认为杜先生无法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并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杜先生很难理解,我为了挽救李某的生命,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这是怎么回事?我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一月,杜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上了摩托车司机。他首先想到治疗伤员,于是把他们送到医院,然后返回现场进行调查。出乎意料的是,正是由于这样的救援行动,交警认为他破坏了现场,应该对事故负责。
记者从南海区法院获悉,鉴于杜先生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一审法院适当降低了杜先生的赔偿比例。去年1月,杜先生驾驶着小客车,由丹灶往桂城方向行驶的时候,碰撞了李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先生决定先开车送李某前往丹灶医院抢救,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让杜先生没想到的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杜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对于交警的认定,杜先生显然没想到。他说,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我为了抢救李某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
后来,李某将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先生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符合公序良俗可减轻责任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杜先生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李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杜先生因事态紧急,将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杜先生的积极行为,使李某的生命、身体健康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
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杜先生应赔偿李某57174.49元。
法官说法:该类案件近年比较常见
据了解,南海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受理该类因积极救助伤者离开现场被交警认定全责的案件全年大约有20余起。
对于这件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负责法官有着什么样的意见,本案主审法官冯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他的目的是积极抢救伤员,避免因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而造成伤员生命和健康的更大损失。交通警察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认定主要作为证据用于案件审理,并不一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因此,为了鼓励社会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无知、死亡等无动于衷的社会现象的发生,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减少救助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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