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能不能解除?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

为了保护朋友的利益,被保险人刘某在保险公司为朋友的车子购买了适当的保险,选择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缴纳了5824元的保险费,同意刘某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后来,刘的朋友否认了刘的授权,并没有背书保险合同。因此,刘认为,与被保险车辆没有可保利益,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的条款,明确告知刘某上述情况不属于交强险解除合同的范围,无法对合同进行解除。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规定从强制性交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的观点出发,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灭失被保险机动车,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取消、被保险机动车被停放或者被公安机关证明遗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不得终止。刘某代朋友投保的车辆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从财产保险利益关系的角度看,我们对于保险还需要进行了解的相关知识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刘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标的车辆投保,无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都可以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分析,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如果撤销已依法成立、生效的交强险合同,会直接损害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合同的任意解除,必然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相悖。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建立的关系,原告要求取消强制保险合同。本案中涉及的案例为保险费退款索赔原因的严重误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刘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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