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撞落河中会出现什么后果,;发动机进水受损能否获赔
保险公司已为其所有的凯美瑞汽车投保了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失和第三方责任险,并同意不包括免赔条款。在保险期间,一名持牌驾驶汽车的妇女与一辆拖拉机相撞,汽车受损,撞到路边的河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之女承担主要责任。经维修,管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5970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车损清单中的活塞销、缸体、连杆、变速箱大修包、变速箱滤网垫、发动机大修包共六项,系发动机进水后的损失,不属理赔范围,不予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撞入河中,造成发动机损坏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规定,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碰撞、倾覆、坠落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免除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责任是由发动机进气引起的发动机损坏引起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范围与责任免除事项的约定,依法确认在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予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与保险人依约应享有的责任免除事项的关系是裁判本案诉争的基础和前提。
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赔偿责任与免责责任之间可能存在的竞争,合理划分赔偿与非赔偿的界限,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减少纠纷。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的坠落责任与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相异,故保险条款第四条与第七条所载内容存在矛盾,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作出明确的解释说明。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修改的权利。而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很难准确理解。这就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和责任免除条款。就本案而言,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保险机动车经碰撞坠落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否则,进水免责条款就不对投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上述情形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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