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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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辆汽车在农村跑运输,相对于种田、种地而言,收入自然是数倍增长。于是,在农村贷款买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也有一些人不讲诚信,他们贷款买车后或因没赚到钱,或因其它原因,到期后拒不还贷。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银行、经销商和保险等部门只好把这些“老赖”告上法庭,通过诉讼追偿。
鲁某是位农民,近年在县城跑运输,并在有积蓄时在县城购买了地皮,自建了一栋私房。2000年7月,因为原有的运输车辆太过于老化,而业务又日渐增多,建房让鲁某手头变紧了。于是,头脑活泛的他便以私房作为抵押,向城市信用社借贷了15万元。借款当时约定期限为一年,预期年化利率为月息7.65%,按月结息。鲁某取得15万元贷款后,立即对自己的运输装备进行了改良。一年很快就过去了,鲁某却没有立即去信用社偿还所借款。银行多次催收都无法找到其人,一拖就是5年之久。
去年7月,信用社将鲁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已支付保费15万元及利息9万元。诉讼中,鲁某虽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信用社一直未向他催收,虽然中途曾有过扣息行为,但不能视为是主张权利的行为。故此认为,已过诉讼时效,并请求法院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查明,法院认为,鲁某与信用社的贷款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扣息可视为向鲁某主张权利,所以案件未过诉讼时效。据此,日前法院判决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所贷已支付保费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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