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撞死人司机逃逸,保险赔偿的相关知识

2006年7月,一辆持有东莞牌照的公交车(从深圳被盗,经交警证实)与一名叫赵某的工人相撞,赵某驾车前往沈阳路西山一个受惊的交叉路口时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逃走了。盐田市交警部门确认肇事司机是肇事司机。赵的父母起诉盐田法院的司机,索赔共计660000元,用于抢救、运输、死亡赔偿、丧葬和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司机事发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但肇事车辆的合法车主在事发前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放弃了对司机的索赔,主张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其20万元。
盐田法院获悉,南山区派出所、盐田交警大队对涉及盗窃、交通事故的车辆、司机进行了刑事调查。据此,法院依法中止了对案件的审理。尽管案件被中止,合议庭并未停止对案件的关注。每隔一段时间,法官就会联系交警部门和派出所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法官与各方沟通协调,派出所和交警部门分别给盐田法院出函,证明该刑事案件经长期侦破仍没线索,短期内无法结案。据此,合议庭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在审判中,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原告没有直接向被告提出索赔的依据。涉及的车辆是被盗车辆,涉及的驾驶员不是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被盗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发生在交强险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强制责任可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故,被告应在盗抢车辆的合法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据此,盐田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赵某的父母支付赔偿金20万元。
一审判决解除后,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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