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有风险,专家建议加投适当的保险
春节期间,小高和小王决定搭车。7月26日上午,小高的汽车与第三环路上的一辆卡车相撞,造成王晓腿部严重受伤,小高受轻伤。交通队确认每一方负有一半的责任。由于车主没有及时赔偿,小王支付了自己的医疗费用,但他想知道,在事故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谁应该赔偿费用?除了可能涉及的小高和货车车主之外,自己能否寻求保险赔偿呢?小高也想知道,自己先前的投保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谈到车辆保险,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交通保险,与此相关的是第三方责任保险。强制交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都是对车辆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
在拼车关系中,搭便车者通常属于他们自己的人员,因此他们无法得到强制保险和三种风险的补偿。但是,在拼车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便车者所受的损害属于其他车辆所承保的强制保险或者三重保险的范围。因此,如何获得赔偿和赔偿金额,取决于其他车辆的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在发生乘客伤亡时,可由车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收取费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
提示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收取的金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不能以改变使用用途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必须与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寻求赔偿的方式有两种: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索赔。作为拼车关系中的搭便车者,当司机在特殊情况下没有过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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