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轿车被撞面目全非,验车和估价费该谁出
不久前,李先生的进口轿车在十字路口撞上了水泥搅拌机,搅拌机完好无损,而李先生的车却撞得面目全非。李先生认为事故的原因是对方的匆忙,交通警察怀疑李先生的汽车有刹车问题。李先生一再的解释毫无用处。结果,李先生花了5000元的车辆检查费来检查汽车的刹车。然而,交警最终认定李完全不遵守优先原则,在交叉口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
在汽车脱离危险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要求李先生把车拖到指定的车库,经过固定的损失评估,认为修理它要花250000元。
李先生咨询了一些老巫师并咨询后,决定修理费、管理费、利税不超过200000元。由于李先生必须承担20%的保险公司的扣税,李先生坚持汽车专用维修站应该用来评估价值,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请求指示后,他终于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后经该特约维修站估价,并出具了很详细的估价报告书,总费用是18万元多。对此,汽车修理厂也提不出任何意见。但为这估价,李先生另外支付了估价费1万元。
最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同意让李先生把轿车拖到特约维修站。对特约维修站的修理李先生很满意,对19万元不到的费用李先生也觉得合理。
但在理赔中,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在5000元验车费和10000元估价费上发生了争执。李先生认为验车和估价都和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理应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都没有理赔义务。
李先生问题的实质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的鉴定费用或检查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理赔时就难免会发生争议。但我国保险法却有相关的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来分析,验车费和估价费应不应该理赔的关键在于,这些费用是不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虽然验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但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如果所有的相关机关的检验费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将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何况当初李先生认为没有必要验车,保险公司又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现在要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理赔,理由欠缺。如果当初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同意验车,则另当别论。
第二笔特修站的估价费由保险公司处理:第一,由李先生请求估价,经咨询和研究后保险公司同意;第二,估价的目的是确定主体损失的程度。第三、保险估价结果证明李先生的判断更准确。估价的结果与李先生的判断接近,而且远低于车库的估价。因此,对特殊维修站进行估价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要考虑,估值不仅降低了李先生的支出,而且事实上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索赔。这个估价费用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并且需要指出的是,该笔费用的承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受保险条款的约束,不适用保险条款中绝对免赔额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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