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交强险应修改费率厘定模式
京沪保险学术界、法律界人士热议交强险暴利之争
作为首个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该险一经推出就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而作为推行该险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关于交强险暴利质疑的压力。本期保险周刊特地邀请京沪保险学术界、法律界的人士,对交强险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进行会诊。
有必要修改费率厘定模式
一些北京的律师表示要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问题举行听证,就我所了解到的,律师在对交强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统计的手段非常朴素,并不符合保险业对一个险种的盈亏计算原则。
交强险的统一保险条款和统一保险责任决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统一的保障。在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情况下,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
交强险应是无过错保险
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源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来看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这里面有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这里面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限额、无过错限额了吗?没有。按照这些法律规定,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赔偿,交强险按照这个原则出台后,应该一定就是无过错保险,不可能有其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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