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未年审出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厉某为他的叔叔借了一辆车去上班,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发现驾驶执照不在年度试行有效之前,是无效驾驶执照,理由是拒绝支付。因此,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
在有效期内没有驾驶执照年检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以保险单形式解释的义务吗?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并支持了业主的索赔。
去年5月,王办理了强制保险、车辆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新车,有效期为一年。十二月的一天,小王的姐夫李出去开车上班,但出乎意料的是,路上发生了车祸。事故造成行人死亡。
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679元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厉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王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他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镇海区人民法院。
格式声明不能免除说明义务
今年8月,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原告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
而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先拟制的并统一使用的格式保险单中声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法官还提醒业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除了他们的驾驶。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尽自己的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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