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机动车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险别之一。机动车辆损失险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和运动的物体发生的意外撞击。包括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和保险车辆装载的物体与外界的意外撞击所造成的本车损失。除驾驶人故意行为外,一般对因碰撞所造成的损失,无论驾驶人有无过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仅承保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责任)。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场合)。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
1.风险免除
风险免除是指损失原因的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损失免除
损失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0)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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