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未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可不进行赔偿
去年6月13日,杨某权驾驶阿慧(化名)的车在中山发生交通事故,而后自行联系人员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由汽车修理厂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因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导致事故原因不明。随后,阿慧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的17万余元。
发生车祸损失17万余元
去年6月13日凌晨3时10分,杨某权驾驶着从阿慧处借来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山境内行驶。行驶至东凤镇东阜东路路段时,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同行的李某钢受伤。
然而,杨某权在明知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骨折受伤及肇事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肇事车辆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时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年6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对本次事故出具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无法查明事故事实。
事故发生后,阿慧委托中山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总价162217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和拆检费共10078元,支出合计高达17万余元。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投保,最高限额为29980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阿慧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保险公司:杨某权涉嫌酒后驾车
在无法获悉详细肇事原因后,保险公司委托深圳市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称,本次事故是杨某权借用小型越野客车期间酒后驾驶所致,建议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作拒赔处理。
据调查报告显示,小型越野客车车前保险杠、前盖、水箱散热网、发动机油底壳、底盘、轮胎多处受损,正、副驾驶位气囊炸开,正、副驾驶位前挡风玻璃破裂;而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地点并无道路维修痕迹。
同行者之一的陆某东称去年6月12日傍晚,杨某权、陆某东、阿伟在东凤镇某餐厅吃饭,就餐时三人一起喝酒,包括白酒、啤酒等,且一开始先喝了3大瓶啤酒。之后,陆某东等前往阜沙镇国贸酒店继续喝酒,但陆已经喝醉。饮完酒后,三人下楼便乘坐杨某权驾驶的肇事车辆前往东凤镇。驾车至事发路段时,肇事车辆冲上花基撞到辅道的树木停下,造成李某钢右手上臂骨折,但陆对事发原因不清楚。
根据调查报告,保险公司称肇事司机杨某权酒后驾车,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无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慧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索赔请求
法院称,杨某权借用阿慧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骨折受伤及肇事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肇事车辆拖走,直至6月13日早上9时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杨的上述行为导致交通警察部门无法对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等以确定事故真相,亦致使某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无法确定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杨某权、阿慧应就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两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另外,阿慧、杨某权未能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供证据以及对事故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故某保险海珠支公司有权主张不予赔付。综上,法院认为阿慧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遂驳回原告阿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阿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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