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责条款?车险免责条款一定要看清
车主一般会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应该得到保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保险条款,一条条地指出保险事故中存在各种保险公司免赔情形。这时,车主要么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条款,要么认为这些条款排除了他作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而无效。
在这里,我想给广大车友提个醒,在购买车险时务必仔细看一下免责条款。虽然车险条款内容密密麻麻,但找出其中的免责条款一节并不困难,条款文字也大多通俗易懂。这对广大车友防范保险理赔风险是很有裨益的。
在获得车险保障的同时,车主也需要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识。因为保险消费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要以合同为依据履行相应的义务。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2010年3月28日凌晨,金某的朋友程某驾驶其车不慎撞一公司电动移门。初次经历这种车辆“重创”事故的程某心急慌忙之下,弃车离开现场找车主金某说明事故情况。次日,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责。同时,保险公司也到现场为金某车辆定损。日后,金某拿着理赔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程某在事故后离开了现场属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免赔。
那么保险合同中究竟是如何约定的呢?经查,保险合同上写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五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时,合同的“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写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责任免除做了说明,并由“金某”签名。而在审理过程中,金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经鉴定,“金某”签名确非本人所作。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认为,保险条款中虽有约定免赔事项,但该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对条款内容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金某不产生效力。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程某系交通肇事逃逸,故不属于肇事逃逸行为;且程某的离开也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无法查证。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道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投保车险之前,首先应看清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因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义务的条款。保险合同属于契约行为,若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保险赔付,对咱们日后理赔十分重要,哪些赔哪些不赔务必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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