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赔偿金过高该怎么办,车险怎么赔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制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以原告的赔偿金额超出其定损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法院最终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一般机动车辆保险。2007年7月5日,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吕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吕某车辆损毁,经有关部门民事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吕某修车费74333元、拖车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92元,以上合计80225元。判决书生效后,运输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均以判决书确定的损失数额高于自己评估的数额为由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运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80225元,与保险公司定损数额差距过大,且运输公司未出具证据证明已全额赔付吕某,诉讼费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如承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按双方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现运输公司要求支付修车费74333元、拖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关于不同意支付诉讼费892元的抗辩意见,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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