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出台行业指导价格,车险是否涉嫌垄断
重庆车主刘方荣,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诉由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定最低价格,该价格具有垄断价格的特征,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这一做法属于垄断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2006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之后又出台了《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在车险价格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全市车险价格最低打8折,违反者将遭受严厉处罚。车主刘方荣认为,这些规定造成垄断行为,因此提起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对此案,笔者想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限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车主刘方荣认为已经构成垄断行为,依据是《反垄断法》第3条和第13条,《反垄断法》第3条对垄断行为加以列举,其中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属于垄断行为。第13条则对垄断协议作了规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属于垄断协议。
限定车险最低价格是否属于固定商品价格?固定商品价格这一概念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即不能理解为将价格固定在某一数字上才算作固定价格,《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固定价格包含固定底价在内。事实上,固定底价的行为很早就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上世纪7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固定了服务最低价格,一对夫妇对此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认为,最低收费标准违反了《谢尔曼法》的规定,属于垄断行为。律师协会限定最低收费标准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限定车险最低价格的行为完全一致。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也有类似案件。2001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宝玉石协会召集13家主要会员单位,制定了行业自律价,即确定每克96元的零售基准价。这一价格遭到了物价部门的反对,物价部门给予13家黄金饰品企业行政警告的处分。虽然此处分最终因处罚程序不当被撤销,但我们必须注意,该处罚被撤销首先是因为处罚程序不当;其次,在2001年,我国尚无《反垄断法》,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固定价格的行为做出规定,因此,黄金饰品协会和13家企业侥幸获胜。今天,《反垄断法》已经实施,行业协会固定底价的行为极容易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自己确定最低8折销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豁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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