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张先生采取了相关措施实施自救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面对这种情况,车辆停止了自救。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自己的储运公司求助。费用不合理拒绝理赔 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主持人关注 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用吊车施救的方案虽然可行,但却不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遭遇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都感觉到非常的不幸,不希望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张先生是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在一次执行送货任务中,因避让行人而导致车子陷入泥地,无法正常行驶。
那么现在大家就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案例。当张先生采取了相关措施实施自救后,再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
紧接着我们就需要来看一下关于这个避让行人车子出险
张先生是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2004年10月份,驾车前往浙江运送公司货物。当车辆行驶到318国道70公里处左右,突然从公路一旁杀出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先生赶紧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刹车往道路右侧急转弯。结果是自行车被避让过去了,但由于车速太快,方向盘打得也比较大,使得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松软地带,挂车的右边轮子陷了进去,造成车子倾斜。
为了能使车子返回原来的路面,张先生继续发动车辆,但是车辆却越陷越深,倾斜的角度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车辆停止了自救。
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自己的储运公司求助。收到求救信息后,储运公司的值班负责人及时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用吊车将卡车恢复了原状。
费用不合理拒绝理赔
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
但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则持相反意见:自己单位的车辆遭遇意外事故后,车辆处于倾斜状态,失去了正常行驶状态和继续行驶的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而且出事的路面又是318国道,不是乡间小路。公司通过相关部门组织施救,避免了更大的损失。难道这种正常的救援措施,不能获得理赔吗?
方法不当增加费用
在接到张先生的电话后,笔者联系到了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王小姐。王小姐解释道,在收到张先生的理赔材料后,为慎重处理此次案件,特派理赔人员到案发当地调查该案,向事故处理民警了解了案件经过,并调取了事故照片,在此基础上才做出了拒赔决定。
事故经过是该车驾驶员由于避让骑车人驶入路边松软地陷入泥中,并未接触它物,更谈不上倾覆,保险标的(车辆)无损失,仅发生施救费用3700元。而依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解释:倾覆是指由于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行驶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况。
而张先生的车辆在当时并没有发生和条款想吻合的任何一种情况,根据现场照片分析,该车出险后并未发生损失,只是右侧车轮陷入泥中造成驱动力分配不均,车辆无法行驶。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客户接受了整车起吊这样明显不必采用的施救措施,产生大笔施救费用,致使自身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无论从哪一条看,此次的意外事件都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主持人关注
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用吊车施救的方案虽然可行,但却不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施救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而现在到了最后我们就再来一起看一下,就因此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切不可实施盲目或过度的施救措施,否则保险公司就会拒赔。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应该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电话,把出险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其次,如果对所施救的方案不能确定是否是必要且合理时,应将实施的方案告诉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进行操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