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保险金该如何继承?车祸后保险金怎么继承?
对于很多新手而言,他们往往是非常生疏的,对于新车车主来说,他们生疏的就是购买车险,原告冯先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没有保单原件为由拒赔,故冯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5350元。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则案例中的相关情况,我们都知道原被告是有一定的诉求的,原告冯先生诉称,2006年冯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财产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间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冯先生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5350元,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350元。
了解过后原告的诉求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被告的意见是什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保险单原件,不能证明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诉讼中,原告冯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冯先生、车牌号码、以及承保险种、保险期限等内容,并载明经办人为姜某,联系电话为95518。为证实保险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原告冯先生提交了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商某车行的证明,且申请姜某出庭作证。姜某向法院陈述:冯先生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所载内容与原件一致,该保险单原件是姜某经办,而姜某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业务员。法院通过95518向该保险公司查询得知,在该保险公司确有该保单号、被保险人为冯先生的记载,且证人姜某、被告保险公司一致确认每份保险单的的保险单号都是唯一的。
另查明:2006年10月22日10时5分,北京市顺义区南彩工业区永久物流北侧,司机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轿车接触,导致赵某的轿车受损。经认定,刘某负全责,后冯先生支付修理费7350元。
法院认为:原告冯先生为证实保险单复印件的真实性提供了某车行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系将保险单原件交于作为代理人的某车行,某车行作为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对保险单复印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保险单的直接经办人姜某,当庭认可了保险单复印件的真实性;法院通过95518亦核实了原告冯先生所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记载的保险单号和被保险人的存在。综上,法院对原告冯先生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冯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冯先生及时报案并提出了索赔申请,递交了索赔材料,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冯先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保险金5350元。
我们现在做什么事情都要依法进行,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险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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