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车辆用途要当心;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在车辆投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瞒着保险公司擅自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仍执意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擅自将车辆变更为营业性质,而未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自行办理车辆营运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然已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作为车辆所有人,应该就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进行批改和增加保险费,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相关实例
被保险人谷某为自家车辆投保,保险单载明该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期限一年,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近期,谷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因轮胎爆裂发生事故,谷某及1名乘客当场死亡,7名乘客受伤,公路设施及被保险车辆受损。
随后谷某之子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7名受伤乘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保险车辆拟从湖南益阳驶往广东深圳,被保险人谷某向每名乘客收取了大约400元人民币乘车费,谷某的家庭用车变成了黑出租。保险公司最后以谷某违反车辆使用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赔,谷某之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谷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驳回原告谷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搭乘8名乘客是否构成营运行为是本案的焦点。在申请人谷某之子看来,本次收费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孤立的、偶发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而营运是指一种长期的、固定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运输经营行为,因此本次搭乘行为不构成营运。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机动车辆载客,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据了解,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若在投保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出险后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